為確保市售豆製品之衛生,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近日將啟動「111年度豆製品製造業稽查專案計畫」,
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曾查有違規之製造業者進行稽查抽驗,以確保民眾食用安全。
本次專案稽查重點包含原料、食品添加物來源及使用之合法性、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資訊以及產品標示等項目,
並對豆製品成品進行抽驗,以確保業者使用食品添加物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法添加之情形。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
倘經查獲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如GH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
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另業者於加工製程中如需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若未依規定使用食品添加物,涉違反食安法第18條規定,則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