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進口肉品食安把關,食藥署宣布將分2階段令進口廠商逐批檢附出口國官方的證明文件,
肉類產品自10月起實施、肉類罐頭則於明年7月實施,申報不實最重可罰300萬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上午發布訂定「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
繼進口蛋品、乳製品後,再將進口肉品及肉類罐頭納入規範。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姿婷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
食藥署民國103年起就針對進口肉品實施系統性查核,
在進口前都會先赴出口國進行查廠,確認出口國的食安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規定,
才會決定是否開放進口台灣。
廖姿婷說,近年參考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等多數先進國家作法,
決定進一步要求出口國官方在肉品出口前,進行全面性食安檢查與監督並簽發官方證明文件,
保證產品安全。
廖姿婷表示,考量進口業者調整相關規定需要時間,將依產品類型分為2階段施行,
今年10月1日起進口生鮮、冷藏、冷凍、調製及保藏禽畜動物肉類產品須逐批檢附證明文件,
禽畜動物肉類罐頭產品則自明年7月1日實施。
她指出,未來進口肉品須檢附的證明文件包括屠宰及包裝的廠商、日期等;
肉品罐頭因屬於加工產品,還須檢附殺菌條件等證明文件。
廖姿婷說,未來沒有檢附相關文件的產品將不得進口,若偽造文件或內容不實,
將依食安法第47條開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