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 檔案下載 衛授食字第1101902125號公告 衛授食字第1101902125號附件(廢止理由) -參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