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
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
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二)」


 
 

-參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