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875號
主旨:公告訂定「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如附件。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7條第3項。公告事項:

一、對象:餐飲業者。

二、期間:自即日生效,停止適用日期由本部另行公告。





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110 年 7 月 16 日
衛授食字第 1101301875 號公告

壹、餐飲業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之防疫相關規定辦理,並遵守本管理措施之規範,始得提供內用服務。

一、餐飲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一)餐飲從業人員每日量測體溫及監測健康狀況。
      (二)餐飲從業人員出現發燒或其他疑似 COVID-19 症狀,應 儘速就醫接受評估及處置。

二、餐飲從業人員衛生行為
      (一)加強餐飲從業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二)餐飲從業人員應佩戴口罩、勤洗手。
      (三)餐飲從業人員用餐環境維持良好通風,不同桌之人員 間保持 1.5 公尺以上間距、獨立包廂、
            屏風間隔或使用 隔板;同桌者採梅花式安排座位或使用隔板。

三、餐飲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一)定期清潔及消毒環境,並確實記錄執行情形。
      (二)每日落實廁所衛生清潔及消毒。

四、顧客用餐管理:
     (一)實施實聯制,發燒或有上呼吸道症狀之顧客,禁止進入, 除飲食外,應佩戴口罩。
     (二)落實顧客衛生防護措施,入口處量體溫,噴酒精、提供 乾洗手液或洗手設備。
     (三)維持用餐環境良好通風,不同桌之顧客間保持 1.5 公 尺以上間距、獨立包廂、屏風間隔或使用隔板;
           同桌者 採梅花式安排座位或使用隔板。
     (四)自助餐型態之餐廳,應有適當之阻隔,避免食物遭顧客 之飛沫污染。


貳、餐飲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餐飲業者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
        有 COVID-19 確診病例為該場所工作人員或曾至該場所 消費者,應配合疫情調查及防疫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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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