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814號

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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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總說明
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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